案例事實
甲一家人決定利用難得之中秋五天連續假期前往南太平洋小島「帛琉」渡假,經過比價後,決定參加乙旅行社所推出之「海陸大玩家-五天四夜山珍海味之旅」,旅遊契約簽妥後,將護照交由旅行社保管。豈料,行前接到旅行社通知,告知甲等一家人之護照遭歹徒闖入搶走,甲等旅遊計畫因而被迫延期。甲無奈只好接受,終於等到假期來到,卻在帛琉前往「水母湖」景點之航程,又因當地船長駕船經驗不足,誤觸珊瑚石而導致全船翻覆,甲之六歲之兒子丙因在船上自行脫下救生衣因而溺水變成植物人。試依民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就護照遺失一事,甲得否向旅行社請求賠償?乙旅行社可否抗辯就甲之損害,其已盡最大注意義務防免,且係該搶奪行為所致,故乙不可歸責? (二)翻船一事,經查,該船長為當地旅行社所僱用且未領有合法之駕駛執照,甲得向乙旅行社主張為何?
貳 筆者的話
近日,康福旅行社之護照被搶案件在新聞上炒的沸沸揚揚,姑且不論案件背後原因為何,已造成旅客之損害是不爭的事實,再加上大陸旅行團來台車禍案件,旅遊契約之糾紛層出不窮的同時,同學們應該意識到的是,債編修正後的旅遊契一章也應該成為命題素材了。筆者特別針對旅遊契約之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綜合侵權行為之身份法益之侵害等爭點,設計出上開題目,同學務必多加練習,旅遊契約之相關爭議絕對是明年考試的一大重點。
參 重要爭點
一、團員護照被搶是否果屬不可歸責於旅行社之事由,乙旅行社可否抗辯因果關係中斷? 二、乙旅行社是否應就帛琉當地旅行社之僱用行為負責? 三、甲之兒子丙因溺水而成為植物人,是否侵害甲之人格法益? 四、甲之兒子丙未穿著救生衣而成為植物人,是否為與有過失?間接被害人甲是否應承擔之?
肆 擬答
一、護照遺失,甲得向乙主張之權利如下:
(一)契約上權利(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
1 依民法第五一四條之一:「稱旅遊營業人者,謂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旅遊費用之人。前項旅遊服務,係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甲乙之間之旅遊契約不待書面契約之訂定,雙方要約承諾一致時即已有效成立。
2 又關於瑕疵擔保之規定,五一四條之六:「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應使其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與一般雙務契約相同,旅遊瑕疵擔保制度最主要之功能在於調整雙方給付與對待給付之等價與均衡,也就是要求在旅客所支付對價之同時,旅遊營業人必須提供等價之給付,否則即謂「瑕疵」。
3 此時,甲得主張五一四條之七:「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旅客依前二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旅遊營業人負擔。」
4 依上開條文,乙遺失護照(不問可否歸責)甲得終止旅遊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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