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一、報名日期:自98年4月10日起至98年4月16日止。(至遲應於98年4 月16日前完成報名,並以郵局劃撥繳費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報名地點:請將報名書表送繳所屬警察機關收轉。(警察機關完成初審後,請於98年5月8日前將考生資料郵寄或送達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本校地址33334桃園縣龜山鄉大崗村樹人路56號。)

三、招生名額:110名(含筆試成績最優11名)。

四、考試日期:98年6月20日(星期六)、6月21日(星期日)。

五、招考對象:

    (一)、應考資格(須全部符合):

      1、職務(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現任巡佐、小隊長、警務佐、教育班長、偵查佐、警員、隊員、偵查員(二)職務,經銓敘合格實授。

        (2)現任警察機關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以下職務,並曾經銓敘警察官合格實授。


      2、考試:具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乙等)考試或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考試及格。

      3、學歷:具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專科學校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以上)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巡佐班結業(曾受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及格者,視同巡佐班結業)。【三(乙)等考試及格者視同專科同等學力】

      4、年齡:未滿56歲。(核算至招生考試前1日止)

      5、獎懲:最近2年內獎多於懲,且未受懲戒處分、或因工作受記一大過以上、或因違反品操風紀受記過以上處分。

      6、未有依法停職或違法犯紀尚待查實者。

      7、最近1年常年訓練成績符合規定。但服務未滿1年者,以基礎訓練之術科成績採計。

      8、符合中央警察大學體格檢查規定。


    (二)、其他規定:相關應考資格及規定依警佐班第29期第2類遴選簡則及招生簡章規定辦理。


六、考試科目及方式:

    (一)、考試科目:國文、憲法、警察法規(警察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刑法及刑事訴訟法、警察勤務(含警察勤務條例),共計5科。國文科成績分數加25%計算。

    (二)、命題方式:國文科分公文及作文採申論題,其餘4科採申論題及測驗題方式命題。


七、成績計算:

    (一)、筆試成績計分:

    筆試成績總分最優前11名,優先逕為錄取,不採計資績計分。

    (二)、筆試成績與資績計分併計:

    筆試成績占70%,現職資績計分占30%。績分之計算,算至97年12月31日止為基準。


八、訓練期程:10個月(暫定98年8月31日報到)。

九、結業任用:受訓學員結業後,由內政部警政署按結業學員結業總成績依序分發警察機關擔任巡官同序列職務。惟若有「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14條規定不得辦理陞任情形之一者,俟符合規定時,再由內政部警政署辦理分發。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警政世家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