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大二技
◎進修優勢:
一、肄業期間帶職帶薪。
二、肄業期間享有公費待遇,但服裝及零用金自備。
三、行政警察學系、刑事警察學系及交通學系畢業後由內政部分發警察機關擔任巡官同職序職務。
四、消防學系畢業後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依法取得消防分隊長或相當職務之任官資格後,由服務機關擇優陞任。
五、原任巡官或同職序以上職務者,畢業後回原單位服務。
◎報名日期:98年5月5日~98年5月12日
◎考試日期:98年7月4日~98年7月5日
◎招生系別:
系別 |
名額 |
考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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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
行政警察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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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文 (公文及作文) 2.英文 2.憲法 |
4.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 5.警察勤務 6.刑法。 |
除國文(公文、作文)為申論題外,其餘均為選擇題 |
刑事警察學系 |
4.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5.犯罪偵查學 6.刑事鑑識概論 | |||
交通 學系 |
4.道路交通法規(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暨處理細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交通管制規則) 5.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6.交通工程 | |||
消防 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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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防法規與消防安全設備 5.火災學 6.消防實務(消防機械、消防勤務、火災原因調查、危險物品管理、緊急救護)。 | ||
水上警察學系 |
4.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5.航海學及輪機學概要 6.國際海洋法 |
備註:
1.警察機關所屬警察人員限報考行政警察學系、刑事警察學系及交通學系
2.消防機關所屬消防人員限報考消防學系
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所屬人員限報考水上警察學系
以上人員均不得跨機關報考其他學系。
◎報考資格:考生須同時符合下列各項資格。
一、經銓敘合格實授,年齡在五十二歲以下( 民國45年1月1日 以後出生),品行端正,體格健全,無不良嗜好之現職警察機關、消防機關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所屬具警察身分人員。
二、具有下列學歷資格之一,且已在警察、消防機關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暨所屬機關服務滿一年(自取得各該學歷起算至註冊日止)者,即自取得下列四項資格之一後起算,在警察、消防或海巡機關服務滿一年者(算至97年8月27日止)。
(一)中央警察大學(前身為中央警官學校)專修科畢業。
(二)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畢業。
(三)臺灣警察學校甲種警員班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員班畢業或持有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丙)等考試及格證書者,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國內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2、公私立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畢(結)業,並取得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明
文件者。
3、取得乙級(或相當於乙級)技術士證書資格後從事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或取得甲級(或相當於甲級)技術士證資格後從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4、經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5、曾在大學或空中大學累計修習大學程度學分或大學規定推廣教育學分達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學分(至少為八十學分),且持有證明文件者。
6、凡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修畢日間部二年級上學期課程或夜間部三年級上學期課程,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二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或轉學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2)曾在日間部二年級下學期或夜間部三年級下學期肄業,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3)夜間部普通班、在職班規定修業年限二年者比照日間部辦理。
7、凡五年制專科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修畢四年級下學期課程,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三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或轉學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2)修畢五年級上學期課程,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二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或轉學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3)曾在五年級下學期肄業,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8、凡三年制專科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修畢日間部二年級下學期課程或夜間部三年級下學期課程,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三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或轉學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2)修畢日間部三年級上學期課程或夜間部四年級上學期課程,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二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3)曾在日間部三年級下學期或夜間部四年級下學期肄業,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9、凡大學(不含空中大學)肄業曾修畢二年級下學期課程,因故失學離校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原校修業證明或轉學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10、專科學校肄業學生修畢應修業年限、部訂必修科目修習及格及修滿總畢業學分數(二專在八十學分以上,五專在二百二十學分以上)而未畢業,持有原校修業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四)持有考試院舉辦之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者。
三、最近2年年終考績(成)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四、最近2年內(自95年5月12日起至97年5月11日止)功過相抵後,獎多於懲。
五、(一)無貪瀆違法案件尚在法院審理中。(二)最近3年內《自94年5月12日起算》:(1)未因案停職、未曾因違法遭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以判決確定為必要)或受懲戒處分;(2)未曾因工作受記一大過以上處分或因品德操守受記過以上處分。有關工作與品德操守所受之處分,以因違反內政部警政署93年12月23日警署督政字第0930191811 號函發布『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要點』之工作風紀與品操風紀規定而受處分者屬之。
六、最近3年(自94年5月12日至97年5月11日止)未列教育輔導對象者。
七、96年全年常年訓練個人學科、術科各科之任一項測驗成績不及格者,不准報考。
◎成績計算:
本項考試兼採「筆試成績計分」及「筆試成績與資績計分併計」二種計算方式,分別說明如下:
一、筆試成績計分:
僅採計筆試成績,限各學系部分名額,各學系錄取名額如拾參、「錄取標準」之規定。
二、筆試成績與資績計分併計:
(一)兼採筆試成績與資績計分,資績計分占百分之四十、入學考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
(二)資績計分之計算方式依警政署、消防署、海巡署規定辦理。其中勛獎分數、特殊加分及懲處分數,期間計算三年,自94年1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止(消防、海巡機關證照特殊加分,不在此限);服務年資之計算,自銓敘合格實授之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詳如資績計分表)
(三)所附資績計分表,應考人應確實填報、核對,經服務機關審查核章後,由服務機關妥為保管歸檔,以利查考。
(四)應考人應依規定確實填寫資績計分資料,報名書表經服務機關審核轉送本校並造冊副知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消防署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後,應考人不得申請更正資績計分。
(五)各機關應確實審核,如有錯誤,相關責任自行負責。
三、前款成績之計算公式為:個人得分=(個人資績計分÷各該系到考之考生最高資績計分)×40+(個人筆試總分÷各該系到考之考生最高筆試總分)×60。
四、各項成績(含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錄取標準:
一、簡章「招生名額」中,各學系其錄取方式及名額,先以筆試成績擇優錄取後,其餘名額再以筆試成績與資績計分併計為錄取標準。
二、行政警察學系以筆試成績擇優錄取十四名、刑事警察學系以筆試成績擇優錄取五名、交通學系以筆試成績擇優錄取二名、消防學系以筆試成績擇優錄取四名、水上警察學系以筆試成績擇優錄取一名。以上擇優錄取名額優先逕為錄取,不採計資績分。筆試總分相同時,則以國文分數高低依序錄取;國文分數相同時,則以英文科分數高低依序錄取;英文分
數相同時,則以憲法科分數高低依序錄取。
三、前款錄取考生之外,以筆試成績與資績計分併計計算總分高低順序擇優錄取。總分相同時,以筆試成績高者為優先;筆試成績亦相同時,則以國文科分數高低依序錄取;國文分數相同時,則以英文科分數高低依序錄取;英文分數相同時,則以憲法科分數高低依序錄取。
四、成績之計算均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後以四捨五入方式進入第二位。
五、考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缺考者,不予錄取。
統整報考資格
錄取方式 |
計算方式 |
錄取名額 |
第一階段 |
筆試成績 |
各類組錄取名額的10% |
第二階段 |
筆試成績與資績計分併計 |
各類組錄取名額的90% |
◎體格檢查:
一、錄取人員應於入學報到前,攜帶本校寄發之「指定醫院體檢表」,至本校指定醫院(隨入學通知寄發,並公布於本校網站)其中一所接受體格檢查(費用由錄取人員自行負擔)。
二、錄取人員應自行檢視體檢結果是否符合簡章規定,本校將就入學者報到當日繳交之體檢表審查,並以入學報到當日審查結果為準,事後不得申請辦理複檢。體格檢查結果經本校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撤銷入學資格。
(一)胸部X 光異常經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二)肝功能(GOT、GPT)異常,指數超過正常值5 倍以上者。
三、體格檢查屬本考試程序之一,未依入學通知規定繳交「指定醫院體檢表」或檢查項目不齊全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撤銷入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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