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附表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
壹、各等別普通科目: 一、二等考試: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為作文占百分之六十,公文、測驗各占百分之二十,考試時間為二小時。 (二)憲法與英文,採申論式試題,占分比重為憲法、英文各占百分之五十,考試時間為二小時。 二、三等考試、四等考試: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為作文占百分之六十,公文、測驗各占百分之二十,考試時間為二小時。 ※(二)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占分比重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百分之三十、英文占百分之四十,考試時間為一小時。 貳、各等別專業科目: 一、二等考試:各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為二小時。 二、三等考試: 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除三等考試外國文外,占分比重為各占百分之五十;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二小時。 三、四等考試: 科目前端有「※」號者,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一小時;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占分比重為各占百分之五十,考試時間均為一小時三十分。 四、外國文就應考人選試外國語文應試外,兼試移民專業英文。外國語文占分比重為百分之七十五,採申論式試題;移民專業英文占百分之二十五,採測驗式試題。 參、本考試列有選試科目者,用人機關提列任用計畫時,須依選試科目分別填列需用名額,並按選填該選試科目之應考人擇優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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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別 |
試別 |
職組 |
職系 |
類科 |
應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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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考試 |
第一試 |
安全 |
移 民 行 政 |
移 民 行 政 |
三、國際公法與移民人權研究 四、行政法研究與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行政程序法、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五、移民情勢與移民政策分析研究(包括兩岸關係) 六、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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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試 |
體能測驗(男性應考人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六百公尺跑走測驗之,女性應考人以心肺耐力測驗八百公尺跑走測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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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試 |
口試(以集體口試行之。但到考人數不足二人時,採個別口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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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 |
第一試 |
安全 |
移 民 行 政 |
移 民 行 政 |
◎三、國際公法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四、行政法與刑事訴訟法 ◎五、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六、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 ◎七、外國文(英文、日文、西班牙文、法文、韓文、葡萄牙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德文、俄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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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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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能測驗(男性應考人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六百公尺跑走測驗之,女性應考人以心肺耐力測驗八百公尺跑走測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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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考試 |
第一試 |
安全 |
移 民 行 政 |
移 民 行 政 |
◎三、國際公法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四、行政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五、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六、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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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試 |
體能測驗(男性應考人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六百公尺跑走測驗之,女性應考人以心肺耐力測驗八百公尺跑走測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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