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度基層行政警察人員四等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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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報名日期:97.12.02~11

◎考試日期:98.03.07~08

◎若依考選部公告之預定報名日期,則98年可報考之年齡範圍:民國8003 06 日以前至民國691201 日以後出生者。

◎預計招考人數:1130名(男女生招生比依往年約為9:1150名,男980名)。

註:實際招考名額及報名日期,請以考選部正式簡章公告為準!

 

97年度《應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二十八歲以下之男、女青年。

◎基層警察人員特考報考年齡須為18歲以上,28歲以下,其中28歲以下者係指未滿28歲。依95.10.27新修訂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所稱應考年齡,其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至報名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考試日期則以公告為準。若於考試報名前一日仍未滿28歲即可報考。(民國79 1 25 日以前至民國68 10 28 日以後出生者),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男生165公分,女生160公分。(原住民男生158公分,女生155公分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高中同等學歷亦可報考)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男性應考人須繳驗下列兵役證明文件之一始得應考:

(1)服畢兵役者:退伍令影本。

(2)免服兵役者:經核准免服兵役證明文件影本。

(3)現正服役者:由權責單位發給載明於本考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即民國97527以前)退役之證明文件

◎曾服務警察、消防等機關因案免職者不得報考本考試。

◎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前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十四日內,應向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二、後備軍人優待

具有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3條規定各款身分之一者,應繳報名費依規定數額減半優待,其餘均不予優待。所稱後備軍人,其對象如下:
1.
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
2.
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
3.
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4.
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外,不得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

B型肝炎E抗原陽性反應者』及『梅毒、愛滋病血清檢查呈陽性反應者』可報考.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之一  經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依法停止任用者。

7.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8.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9.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前已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二、曾服公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處分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處分或其他違法犯紀行為依法予以免職處分

 

三、曾列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治安顧慮人口。

1.曾犯殺人、強盜、搶奪、常業竊盜、放火、性侵害、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2.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槍砲彈藥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

3.經列入輔導或感訓處分執行完畢之流氓。

 

四、曾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 刑法修正施行前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百五十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67(常業賭博罪)、第268(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第350(常業贓物罪)

 

五、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中。

 

六、曾經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臺灣警察學校、軍事院校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七、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為公務人員。

於任警察官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其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俸給及依第六條第一項查核結果之處理,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辦理

 

◎本項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分發任用。錄取人員須實施9個月之基礎訓練,3個月之實務訓練,錄取人員於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訓練基地實施基礎訓練之津貼、福利等待遇,完全比照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接受養成教育之正期學生,每月14,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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