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司法官.軍法官暫定名額公告
更新日期: 2011/5/4 下午 12:51:33
司法官考試、司法特考及軍法官考試,考試名額公告。
壹、考試等別、類科組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一)考試等別:三等考試。
(二)暫定需用名額70名。
二、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一)考試等別:三等考試、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
(二)各類科組及暫定需用名額詳如附表。
三、100年軍法官考試:暫定需用名額10名。
四、前揭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用人機關如有臨時用人需要,於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貳、考試日期:
一、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一)第一試筆試:民國100年8月13日(星期六)。
(二)第二試筆試:民國100年10月15日(星期六)至10月16日(星期日)。
(三)第三試口試:第二試榜示後另行通知應考人。
二、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
(一)三等考試
1.第一試筆試:民國100年8月13日(星期六)至8月15日(星期一)。
2.第二試口試:第一試榜示後另行通知應考人。
(二)四等考試:民國100年8月13日(星期六)至8月14日(星期日)。
(三)五等考試:民國100年8月13日(星期六)。
三、100年軍法官考試
(一)第一試筆試:民國100年8月13日(星期六)至8月15日(星期一)。
(二)第二試口試:第一試榜示後另行通知應考人。
參、考試地點:本3項考試設臺北、臺中、高雄、花蓮及臺東五考區同時舉行。(司法官考試第二試筆試僅設臺北考區)
肆、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分別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及其附表、「軍法官考試規則」與「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伍、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100年5月10日起至5月19日下午5時止。
二、收件截止日期:應考人須於民國100年5月20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報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三、報名郵寄地點: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四、報名方式:本3項考試一律採網路報名,應考人請以電腦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或以網址http://register.moex.gov.tw(主站)、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直接進行報名,登入報名資料前,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登錄完成後務必下載報名表件及繳款單,並將繳款收據或繳款證明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併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影本掛號郵寄至前開地點。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各等別、類科組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等 別 |
職組 |
職系 |
類科 編號 |
類科組 |
性別 |
暫定需用名額 |
||||
名額 |
用人機關 |
小計 |
合計 |
|||||||
三等 |
法務 行政 |
司法 行政 |
301 |
公證人 |
不拘 |
3 |
司法院3名 |
57 |
376 |
|
302 |
觀護人 |
不拘 |
2 |
法務部2名 |
||||||
303 |
行政執行官 |
不拘 |
5 |
法務部5名 |
||||||
304 |
法院書記官 |
不拘 |
7 |
法務部7名 |
||||||
305 |
檢 察 事 務 官 |
偵查實務組 |
不拘 |
5 |
法務部10名 |
|||||
306 |
財經實務組 |
不拘 |
3 |
|||||||
307 |
電子資訊組 |
不拘 |
1 |
|||||||
308 |
營繕工程組 |
不拘 |
1 |
|||||||
矯正 |
309 |
監獄官 |
男性 |
20 |
法務部23名 |
|||||
310 |
女性 |
3 |
||||||||
刑事鑑識 |
法醫 |
311 |
公職法醫師 |
不拘 |
4 |
法務部4名 |
||||
312 |
鑑識人員 |
不拘 |
3 |
法務部3名 |
||||||
四等 |
法務行政 |
司法行政
|
401 |
法院書記官 |
不拘 |
72 |
司法院48名 法務部24名 |
295 |
||
402 |
法警 |
不拘 |
24 |
司法院12名 法務部12名 |
||||||
403 |
執達員 |
不拘 |
5 |
司法院5名 |
||||||
404 |
執行員 |
不拘 |
10 |
法務部10名 |
||||||
矯正 |
405 |
監所管理員 |
男性 |
157 |
法務部184名 |
|||||
406 |
女性 |
27 |
||||||||
五等 |
法務行政 |
司法行政 |
501 |
錄事 |
不拘 |
16 |
司法院6名 法務部10名 |
24 |
||
502 |
庭務員 |
不拘 |
8 |
司法院8名 |
||||||
備註 |
一、上列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 二、用人機關如有臨時用人需要,於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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