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資格

應考人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身分及服務年資:

(一)一般生(在職生以外之人員;現職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矯治機關人員未經服務機關同意而報考者,依一般生之資格處理):

1. 中華民國國民,符合本簡章規定報考資格者。

2. 限報考全時生。

 

(二)在職生(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警察特考及格人員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結業,且現職為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矯治機關公職人員者):

中央警察大學(前身為中央警官學校)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者,一律以獲有該二校學歷後計算其報考服務年限(同時獲有該二校學歷者,以最高學歷計算),其服務年限(算至97331止)規定如下:

1. 中央警察大學(前身為中央警官學校)學士班四年制畢業,具公務員任用資格者,須服公職滿二年。

2. 中央警察大學(前身為中央警官學校)專修科畢業,具公務員任用資格者,須服公職滿四年。

3.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及專科警員進修班畢業,具公務員任用資格,具大學以上學歷者,須服公職滿二年;具專科學歷者,須服公職滿四年(進修班進修前後年資合併計算)。

4.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甲種警員班畢業,以一般大學學歷或同等學力報考者,須服公職滿五年(甲種警員班畢業復經進修班進修畢業者,適用第3款規定)。

5. 具大專以上學歷,經錄取警察特考訓練及格而分發在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矯治機關服務之人員,大學以上學歷者,須服公職滿二年;專科學歷者須服公職滿四年。

 

二、學歷:

(一)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並符合本簡章所訂其他有關之條件者。

(二)具有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簡章所訂其他有關之條件者(同等學力資格認定標準係依教育部訂定之「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三、五、六、七條規定辦理,詳見本簡章附錄一)。

 

三、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矯治機關服務之現職人員須最近3年(自9431起算)未列教育輔導對象。

 

四、警察、消防、海巡機關服務之現職人員96年常年訓練個人學科、術科各科之任一項測驗成績不及格者,不准報考。

 

五、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矯治機關服務之現職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2年年終考績(成)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二)無貪瀆違法案件尚在法院審理中。

(三)最近3年內《自9431起算》:1、未因案停職、未曾因違法遭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以判決確定為必要)或受懲戒處分;2、未曾因工作受記一大過以上處分或因品德操守受記過以上處分。有關『品操記過以上處分』,以因違反內政部警政署『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要點』之品操風紀規定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屬之。

 

六、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矯治機關服務之現職人員未經服務機關核准報考者,如有違反前項各款之情事,雖經錄取,於入學前,撤銷其入學資格;入學後,勒令退學。

 

七、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矯治機關服務之現職人員因公殘廢,持有服務機關證明者,同意報考。

成績計算與初試錄取標準

 

 

◎成績計算:

(一) 各項成績滿分為100分。

(二) 各項成績(含總成績)之計算,均取至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錄取標準:

(一) 依成績計算總分高低順序擇優錄取,若總分相同時則以專業科目之總分高者為優先,若專業科目之總分亦相同時,則按專業科目分數高低依序錄取。

(二) 考生如有任一科目成績零分或缺考者,即使總分達到最低錄取標準,均不予錄取。

(三) 報考「行政管理研究所」者,英文科未達該科成績排序後二分之一考生之平均則不予錄取『依該科全體到考考生成績計算,均取為整數(小數點以下只捨不入)』。

(四) 加考科目及格標準: 加考科目各科成績均以六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其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及格後再按本簡章第拾貳「錄取標準」之規定錄取。加考科目成績不及格者,不予錄取。

 

◎研究生待遇

一、 在學期間全時研究生(含在職生及一般生)應在校食宿,接受本校生活管理,全時一般生應繳交學分費及學雜費,並自行負擔伙食費。

 

二、 研究生在學期間佔缺帶職帶薪者,寒暑假應返回原服務單位工作,倘因特殊專案研究計畫須利用寒暑假研究,由研究生逕向服務單位請假。

三、 研究生畢業時,依下列程序分發工作:

(一) 警察機關現職人員,除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現任警(隊)員、巡佐等同職級職務人員及現職為行政、技術職務人員,畢業時由警政署予以分發巡官等同職級職務外,餘中央警察大學畢業者,均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

(二) 消防機關現職人員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不另分發;現任小隊長、隊員等同職級職務人員,依法取得消防分隊長或相當職務之任官資格,並由服務機關擇優陞任。

(三) 非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所屬人員考取「水上警察研究所」者,於畢業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不負責分發;另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所屬人員考取者,畢業後回任原職缺。

(四) 非屬前三款之各機關現職人員返回原服務機關任職。

(五) 全時一般生不予分發。

四、 服務年限:依「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之規定辦理。

五、 在職之全時研究生第三年起不給公費;部分時間在職進修生修業期間不給公費,並需繳交學分費及學雜費。

六、 未役一般生在學期間經警察特考及格者,得檢具當事人相關證件,以『警察專長類別』,向內政部役政署申請服警察替代役。

 

◎加考專業或專門科目:

一、警察政策研究所加考「研究方法與統計學概論」。

二、刑事警察研究所加考「統計學」。

三、犯罪防治研究所加考「研究方法與統計」。

四、消防科學研究所加考「微積分」。

五、資訊管理研究所加考「統計學」。

六、水上警察研究所加考「專業英文」。

七、行政管理研究所加考「行政學」。

八、外事警察研究所國境組加考「國際公法」。

九、公共安全研究所加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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